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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mgb1975
    --  發布時間:2007/12/28 21:49:23
    --  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

    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

    95)財會字45

    一、總說明
      1.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雖未安排基本建設投資,但有維護費撥款、基本建設結余資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緩建單位。
      凡是符合規定條件,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核批準,建設單位財務會計與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已經合并的,不再執行本制度,應執行相應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符合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原則下,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本制度作必要的補充,并報財政部備案。國務院主管部門根據本制度,對其直屬建設單位所作的補充規定,也應報財政部備案。
      3.建設單位應根據本制度規定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本制度規定的總賬科目,建設單位在不違反概()算和財務制度等規定,不影響會計核算的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增加、減少和合并。
      對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建設單位在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和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建設單位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建設單位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能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4.建設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建設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建設單位自行規定。
      基層建設單位會計報表的報送時間,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自行規定。
      財務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為金額單位,以下填至。
      向外報出的財務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建設單位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單位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5.建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表應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和主管部門。其他需要報送的單位,由各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規定。
      同時有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預算撥款的建設單位,應按項目隸屬關系將會計報表主送上級主管部門,并同時抄送撥出款項的其他部門。
      國內合資建設的基建項目,應按項目隸屬關系將會計報表主送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抄送撥出款項的其他部門。各部門、各地區在匯編會計報表時,應分別匯總各自投資部分,所投資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資產和各項投資支出以及各種結余資金,均按投資比例計算確定。
      中央主管部門對地方項目的補助性投資,劃轉預算的,由地方項目統一編報會計報表;不劃轉預算的,仍應由中央主管部門編報會計報表。
      6.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此貼子已經被作者于2007-12-28 23:47:08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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