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mgb1975
-- 發布時間:2007/12/28 21:50:58
-- 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2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序號│編號 │資金占用類科目 ──┼───┼─────────────1 │101 │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2 │102 │ 設備投資 3 │103 │ 待攤投資 4 │104 │ 其他投資 5 │111 │ 交付使用資產 6 │121 │ 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 7 │201 │ 固定資產 8 │202 │ 累計折舊 9 │203 │ 固定資產清理 10 │211 │ 器材采購 11 │212 │ 采購保管費 12 │213 │ 庫存設備 13 │214 │ 庫存材料 14 │218 │ 材料成本差異 15 │219 │ 委托加工器材 16 │231 │ 限額存款 17 │232 │ 銀行存款 18 │233 │ 現金 19 │241 │ 預付備料款 20 │242 │ 預付工程款 21 │251 │ 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 22 │252 │ 其他應收款 23 │253 │ 應收票據 24 │261 │ 撥付所屬投資借款 25 │271 │ 待處理財產損失 26 │281 │ 有價證券 27 │301 │ 基建撥款 28 │302 │ 聯營撥款 29 │303 │ 企業債券資金 30 │304 │ 基建投資借款 31 │305 │ 上級撥入投資借款 32 │306 │ 其他借款 33 │311 │ 待沖基建支出 34 │321 │ 上級撥入資金 35 │331 │ 應付器材款 36 │332 │ 應付工程款 37 │341 │ 應付工資 38 │342 │ 應付福利費 39 │351 │ 應付有償調入器材及工程款 40 │352 │ 其他應付款 41 │353 │ 應付票據 42 │361 │ 應交稅金 43 │362 │ 應交基建包干節余 44 │363 │ 應交基建收入 45 │364 │ 其他應交款 46 │401 │ 留成收入 附注: 1.上列會計科目,建設單位沒有業務事項的,可以不設。 2.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刪下列會計科目: (1)個別大型自營建設單位,可以增設“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費”、“225待攤費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轉材料”、“217臨時設施”等有關科目,并將“庫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結構件、其他材料等類別設置總賬科目進行核算。 (2)經批準的停、緩建單位,可在“基建撥款”科目下設置“本年維護費撥款”明細科目。實行停、緩建維護費貸款辦法的停、緩建單位,可設置“307停緩建維護費借款”科目。實行生產自立的緩建單位,可以增設“222自立生產支出”、“402自立生產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設“自立生產借款”明細科目。 (3)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設單位,可以不設“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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