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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紫陌芳塵 -- 發布時間:2009/5/7 14:48:49 -- 可以這樣理解視同銷售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2008-12-15發布)第4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其中第5款規定了自產貨物用于集體福利要視同銷售貨物,確認銷售收入。 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應付福利費(發給車間工人的記“制造費用”) 貸:產品銷售收入(商業企業記“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