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安易免費財務軟件交流論壇 (http://m.gangyx.cn/bbs/index.asp) -- 財務專業知識交流 (http://m.gangyx.cn/bbs/list.asp?boardid=10) ---- 關于論壇對“國稅關于交通補貼等計稅”反映表現出無知的感想 (http://m.gangyx.cn/bbs/dispbbs.asp?boardid=10&id=25315) |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6:21:31 -- 關于論壇對“國稅關于交通補貼等計稅”反映表現出無知的感想 關于國稅關于交通補貼等等計稅的通知出臺,大家罵聲一片。
其實《會計準則》早就將企業的員工取得各種收入計入工資薪金(職工薪酬)之中,這個變化只是大家沒有意識到它的嚴重影響而已,應該說稅法變化晚了一二年,或者是給企業一二年的過渡期了。 (按照《會計準則》應該全額計稅了,而稅法只是20%或者30%計稅了。何況這些規定都不是新規定,以前早有規定沒有認真執行,這次只是舊話重提加以集中明確規范而已)。 《會計準則》的種種變化將來對企業和稅收影響是深遠和巨大的,稅法是一步一步在變化中。如同2008年關于“不允許計提福利費”的問題一樣,《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在2006年就規定了,只是稅法也給了企業一二年的過渡期,結果大家還是不適應。 作為會計首先應該按照會計政策規定來做賬務處理,而不是等到稅法出臺了規范才來糾正賬務處理。 國務院令(2008)519號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ㄒ唬┕べY、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注:1994年的舊個稅實施條例也是根據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長令正式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定實施的。 應該說納入工資薪金(職工薪酬)之中的員工取得各種收入都應計征個稅(但是稅務總局同時又發文將其中一些政策支持鼓勵的部分給予減免,如社保費等等) 稅法向《會計準則》靠攏是國際經濟貿易和國內會計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奇怪的是,為什么沒有人罵財政部會計司。反而罵國家稅總?? 稅法基本上是按照《會計準則》的賬務處理原則來制定的,今后將有許多稅收政策會根據《會計準則》來規范出臺的,所以大家要重視《會計準則》的變化,學習并且理解它。就不會為稅法規范而不習慣了 |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6:22:02 -- 也許緩沖時間還不夠 |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6:22:29 -- 會計本來就應該按照會計上規章的規定來賬務處理。哪里有需要稅法來指導糾正的道理,本末倒置,應該檢討自己了,而不是罵稅務機關了。 |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6:22:55 -- 對的對的,誰敢罵稅務機關啊,只是小小的民間抱怨,樓主不用這么激動 |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6:23:25 -- 本人今天在本論壇為此也寫了"解讀企便函[2009]33號——稅收自查的階段性成果"一文。不過是媒體嘩眾取寵罷了,當不得真。 |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6:24:45 -- 何況這些規定都不是新規定,以前早有規定沒有認真執行
|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6:25:05 -- 稅法總是比較會計政策的變化,晚一些,是給了會計人員一些過渡時間的。 |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6:26:14 -- 原本會計就只需要按照會計準則來做賬。 可目前在小企業的情況是:會計跟著稅務走。 這次各大媒體的頭條新聞,其實稅法上早就寫在那里了。 可也有個問題:現狀是各地方稅務局執法不同。我所在的這個地方,地稅專管員明確的告訴我們“高溫補貼、通訊費不需要繳納個稅”。如果我傻傻的主動繳納是不是很傻呢? |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6:26:41 -- “高溫補貼、通訊費不需要繳納個稅”。
在當地標準內不需要繳納個稅。 高溫補貼???應該屬于勞動保護費的范疇,也是標準的。 |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6:27:31 -- 我個人覺得, 第一: 會計和稅法存在趨同,但是,我印象中會計依據是權責發生制,稅法關注收付實現制,這是兩者存在差異的根本不同。 第二: 并不是說會計制度允許的就是稅法必須允許的,否則就沒有納稅差異這么一說了。會計上提出的概念并不能全面滿足稅法要求, 第三: 雖然會計上把企業各種針對個人的種種支出盡可能的羅列成為薪酬,但是稅法是否要等同,我認為不盡然,畢竟,會計上沒有提到上繳個稅基礎免交額是多少呀。 稅法要做的,是保證整個國家各個階層的所有納稅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居民企業或個人和其他)公平納稅,在目前,切記就是與民爭利。 不明白的就是,國外刺激經濟增長,重頭戲是減稅,咱們卻是加大基礎投資和搜集稅源。 所以說,批評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的各種解釋,關鍵在于它在個人所得稅方面與民爭利。 至于所謂的一到兩年寬限(過渡)期,說實話,那個文件都見不到這種提法(我看到的),所以這種提法解釋稅務總局的做法行不通。 我看到王駿的回帖很好,各種個人收入都算作薪酬計稅可以,把抵扣額調高多些,不就大眾不受影響,高收入群體繼續繳納,體現納稅的調節作用。 以上觀點僅供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