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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7:09:40
    --  誠心請教

    新的增值稅暫行條理出來后一直沒怎么理解透。請教:如果企業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則原來因購進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是怎么處理的?作進項稅轉出?作銷項稅?還是不予以處理(假定這個在建工程是設備等非不動產,是不是本身也是應該可以抵扣的?如果是不動產呢?)而另一方面,從借方來看,這個進項稅是不是應該計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呢?
    非常感謝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7:10:00
    --  
    如果該設備是屬于增值應稅項目,則可以抵扣,無須作進項轉出。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而《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7:10:23
    --  
    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如果是除不動產以外的在建工程,就都不需要將進項稅轉出?
    如果是應用于不動產,則需要轉出?關鍵是,如果領用的是材料,是不是需要做轉出?而如果領用的是庫存商品,是不是需要視同銷售,做銷項稅呢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7:10:40
    --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解讀:企業在建工程(不動產)領用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1、自產或委托加工形成的,視同銷售處理
         2、外購形成的,進項轉出
    --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9/17 17:11:00
    --  
    非不動產,用于應稅項目,不作轉出。
    此時,材料與產成品(外購與自制)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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