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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納個人所得稅--11項所得  (http://m.gangyx.cn/bbs/dispbbs.asp?boardid=10&id=32509)

    --  作者:徐州神力
    --  發布時間:2011/1/17 21:15:02
    --  應納個人所得稅--11項所得
    應納個人所得稅。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三、征稅項目介紹
    (一)工資、薪金所得
    1、定義: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
    2、稅率: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元的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的部分 45 15375

    3、計算公式: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費用扣除標準:2008年3月1日后,2000元/月。同時對于以下4類人員,每月還可扣除附加減除費用2800元,這4類人員為: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如遠洋運輸業船員。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特殊規定
    (1)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對獎金征稅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  作者:徐州神力
    --  發布時間:2011/1/17 21:15:43
    --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同時廢止。
    也就是說,該文件下發后,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及實行年薪制等征稅問題均應按該文件執行。
    例:一個人某月取得年度獎金14400元,當月工資為1900元。費用扣除額2000元與工資的差額為100元(2000-1900),獎金減去這個差額后的余額為14300元,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元,對照稅率表,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應納稅額=[14400-(2000-1900)]×10%-25=1405(元)。
    如果該納稅人當月工資為2100元,就直接將一次性獎金額除以12,余額為1200,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應納稅額=14400×10%-25,全年獎金應納稅額為1415元;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2100-2000)×5%-0=5元;最后,該納稅人合計應納稅額=1415+5=1420元。
    之所以采取上述計算方法,主要是考慮在不違背稅法按月征稅和便于計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則的前提下,結合企業薪酬發放的實際,通過降低適用稅率,適當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不是將獎金分攤到全年計算納稅。
    (2)關于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征稅問題:
    國稅發[1999]58號文件規定: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退休年齡之前重新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1)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根據財稅[2001]1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從2001年10月1起,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數額不超過規定標準部分(地級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個人在本企業的實際工作年限數進行平均(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平均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在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規定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可在計征其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4)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年金)征稅問題:
    2009年12月,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款=企業繳費已納稅款×(1-實際領取企業繳費/已納稅企業繳費的累計額)
    參加年金計劃的個人在辦理退稅時,應持居民身份證、企業以前月度申報的含有個人明細信息的《年金企業繳費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復印件、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書》復印件等資料,以及由企業出具的個人實際可領取的年金企業繳費額與已繳納稅款的年金企業繳費額的差額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予以退稅。
    四、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制度。企業要加強與其受托人的信息傳遞,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對違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本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六、本通知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對個人取得本通知規定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作者:徐州神力
    --  發布時間:2011/1/17 21:16:53
    --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區別
    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而取得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5、在計算勞務報酬所得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勞務報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經常性,不便于按月計算,所以,規定凡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按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據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紤]屬地與時間劃分有交叉的特殊情況,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同一項目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
    (2)勞務報酬所得中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的29項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如果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按不同的項目所得定額或定率減除費用。
    (3)獲得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人從其收入中支付給中介人和相關人員的報酬,除另有規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費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對中介人和相關人員取得的報酬,應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

    --  作者:徐州神力
    --  發布時間:2011/1/17 21:33:59
    --  
    (一)免稅項目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法規、政策,對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其中,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即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條例第十三條)
    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津、補貼,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2)執行公務員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這里是指按照勞動人事部門統一制定的工資表中“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
    (3)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  作者:徐州神力
    --  發布時間:2011/1/17 21:35:24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補助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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