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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冰凍蛋炒飯 -- 發布時間:2011/5/16 0:49:12 -- 視同銷售的稅務和會計核算的規定(二) 視同銷售的稅務和會計核算的規定(二) 二、特殊經濟業務在“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銷售)”方面的差異 (一)企業的資產重組與股權投資業務 資產重組,一般是指企業成立后,法律和經濟結構的改變,包括企業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資本結構調整、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并、分立等。 股權投資,一般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1、流轉稅方面 。1)股權投資方面 國稅發[1993]149號文規定,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2]191號文規定,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并且廢止了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后,再轉讓股權征稅的規定。) 。2)股(產)權轉讓方面 國稅函[2002]420號文規定,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2]165號文規定,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應征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方面 。1)企業重組、合并、分立方面 A、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B、國稅發[2000]119號文,對于企業在合并與分立過程中轉讓、處置資產有如下規定。 。ˋ)一般規定 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特殊規定 合并企業、分立企業支付給對應企業或其股東的價款中,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股本賬面價值)20%的,經審核確認,被合并企業、分立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 。2)股權投資過程中的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方面 國稅發[2000]118號文,對于企業在股權投資過程中的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有如下規定。 A、一般規定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一方全部資產的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交易發生時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進行所得稅處理。 B、特殊規定 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如果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作為資產置換交易補價(雙方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經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3、各稅種規定的差異 (1)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股權投資方面的差異 A、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股權投資不征收營業稅(不視同銷售)。 B、企業所得稅方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股權投資,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 (2)在資產重組方面(新舊企業所得稅法規)的差異 A、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B、國稅發[2000]119號文、國稅發[2000]118號文、國稅發[2003]45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資產重組業務中、可不確認或部分確認所得或損失。 。3)在股(產)權轉讓方面的差異 A、2002年2月起,對整體轉讓企業產權不征收營業稅、增值稅。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B、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所得,作為轉讓財產收入應確認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 。ǘ┢髽I的非貨幣性交易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 企業所得稅法將非貨幣性資產(包括不動產、無形資產)交換行為視同銷售。但營業稅法規僅規定單位(個人)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他人(單位、個人),視同銷售。對以不動產、無形資產用于交換其他資產的,未設定為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法僅規定企業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資產,按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但對換出資產方,如何確定(視同銷售)資產計稅價格無明確規定。 。ㄈ┓慨a與土地使用權交易 1、以土地使用權交換其他權利 。1)營業稅方面 A、以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規定,在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的過程中,土地使用權所有方應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目征稅;房屋所有權方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 B、以出租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所有權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規定,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甲方應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方面 滬地稅地[1995]52號文規定,企業以土地使用權換得房產(取得房產后不出售),同時未用貨幣結算的,暫緩征收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方面 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以土地使用權換取房產的,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企業、單位應將其分解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購入開發產品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市場公允價值計算確認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接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方應將其分解為按市場公允價值銷售該項目應分出的開發產品和購入該項土地使用權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4)各稅種之間的差異 A、以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的,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基本一致。 除符合滬地稅地[1995]52號文規定的,暫緩征收土地增值稅。 B、企業發生以出租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所有權行為的,其確認營業稅(視同銷售)計稅價格的方法無明確規定。 2、單位(個人)以房產、土地使用權用于贈送(捐贈) 。1)營業稅方面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單位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銷售不動產。 。2)土地增值稅方面財法[1995]6號文、財稅[1995]48號文規定,房產所有人將房屋產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4)各稅種之間的差異除財法[1995]6號文、財稅[1995]48號文規定的特殊捐贈對象之外,三稅種之間的規定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