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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帖]增值稅問題  (http://m.gangyx.cn/bbs/dispbbs.asp?boardid=10&id=366)

    --  作者:fnnm
    --  發布時間:2006/10/9 10:18:16
    --  [轉帖]增值稅問題
    [案例一]

    深圳興富電子有限公司,當其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人資格時,既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也可以申請成為小規模納稅人,這時從維護企業自身利益出發,選擇哪種對企業有利呢?

    我們知道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6%,不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可抵扣進項稅額,現計算如下:

    第一種情況:進價100元,售價300元

    小規模納稅人應交稅款為:300元×6%=18元

    一般納稅人應交納稅款為:(300-100)×17%=34元

    由此可見,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交稅要多,稅負要重。

    第二種情況:進價100元,售價150元

    小規模納稅人應交稅款為:150元×6%=9元

    一般納稅人應交納稅款為:(150-100)×17%=8.50元

    由此可見,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交稅要少,稅負要輕。

    結論:運用“內插法”或者通過解(1+X)×6%=X×17%方程可以求兩者的臨界點,那就是:產品增值率為54.55%。

    當企業產品增值率超過54.55%時,采用小規模納稅資格對企業有利;

    當企業產品增值率小于54.55%時,采用一般納稅人資格對企業有利。

    當然,我國稅法規定生產型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批零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時,為一般納稅人,因此,如果深圳興富電子有限公司屬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新興生產型電子企業,且增值率在100%以上,年應稅銷售款在200萬元左右,那么就可以申請注冊兩家公司,兩家同時生產,同時銷售,年避稅款就可以達到[(200萬元-100萬元)×17%-200萬元×6%]=5萬元以上,非常合算。

    這種避稅方法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企業有選擇兩種納稅人中一種的資格;

    第二,企業產品增值率在確定納稅人資格前能夠準確預測。


    --  作者:fnnm
    --  發布時間:2006/10/9 10:18:49
    --  
    [案例二]

    深圳金馬家具廠(一般納稅人)生產20張辦公桌銷售給另一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單價500元/張,共收取價款11.7萬元,計算銷項稅額1.7萬元。稅務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這種類型的辦公桌市場售價最低為700元/張,因此決定依法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征稅。經查實,這批辦公桌耗用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人工費用等13萬元,則:

    組成計稅價格=13×(1+10%)=14.3萬元

    銷項稅額=14.3×17%=2.43萬元

    家具廠應補稅款=2.43-1.7=0.73萬元

    采取折扣方式銷售。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如購買5件,銷售價格折扣10%;購買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實現銷售時同時發生的,因此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這里有幾點應予以注意:

    (1)折扣銷售不同于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如:1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2%;20天內付清,折扣1%;30天全價付款)。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后,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2)銷售折扣不同于銷售折讓。銷售折讓是指貨物銷售后,由于其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折讓。銷售折讓雖然也是在銷售后發生的,但其實質上是對原銷售額的減少,因此,對銷售折讓可以折讓后的貨款為銷售額。

    (3)折扣銷售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為能從貨物的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稅法中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以舊換新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自己的貨物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行為。稅法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案例三]

    深圳賽華電視機廠采取以舊換新方式促銷,月銷售電視機100臺,每臺售價1000元,同時回收舊電視機80臺,共折價1萬元。雖然該電視機廠實際取得的收入為9萬元(即100×1000-10000),但銷售額應以以下方法計算:

    銷售額=100×1000=100000(元)

    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全部或部分價款。這種方式實際上是一種籌集資金、以提供貨物使用換取還本不付息的方式。稅法規定,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其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以物易物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銷售的一種方式。對此,正確的處理方法是:以物易物的雙方都應就這筆業務做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是否應計人銷售額。包裝物是指納稅人包裝單位貨物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對于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是否應計人銷售額,稅法規定:

    (1)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人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的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在此應當注意的是:

    ①“逾期”是以1年為期限,對收。蹦暌陨系难航穑瑹o論是否退還均并人銷售額征稅。對于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

    ②包裝物押金不同于包裝物租金。包裝物租金在銷貨時作為價外費用已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經稅務機關識偽系統認證無誤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在符合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的條件下,企業方可作為扣稅的憑證。對利用識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進行騙稅的,稅務機關有權停止其抵扣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作者:fnnm
    --  發布時間:2006/10/9 10:19:20
    --  
    [案例四]

    深圳欣起盛實業公司于1994年1月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主營小五金標準件、橡膠制品,兼營建筑裝璜中介業務,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1995年1月起,該公司將其門面經營交由丁成經營,經營品種為該公司的主營項目,簽訂了協議書。協議書簽明條款:“深圳欣起盛實業公司向丁成提供門面房經營并提供營業執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普通發票,確保丁成正常營業;丁成自己經營、自籌資金、自負盈虧,債權債務由丁成自己負責,與深圳欣起盛實業公司無關;丁成須守法經營,按章納稅,及時上繳國家和地方稅金及上繳管理費,不得延誤,造成后果由丁某身負;丁成每年須向深圳欣起盛實業公司定期上繳5萬元”。財務上各自獨立核算。之后,丁成沒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稅務登記即開始經營,每月月末向深圳欣起盛實業公司上報報表,按一般納稅人的核算方式核算應繳增值稅額,并將款項匯到深圳欣起盛實業公司賬戶,深圳欣起盛實業公司開具收款收據,次月10日前辦理納稅申報。

    [案例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確定是否屬于租賃、承包經營,主要看以下幾個要素:一是承包人在財務上獨立核算,獨立進行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二是承包人對其經營成果享有占有權和支配權,只向原企業上繳利潤和承包費等。

    1997年1月,國稅稽查人員對深圳欣起盛實業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疑點,經查證后依照現行法規、政策,認定丁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且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應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對深圳欣起盛實業公司則作出如下處理:(1)將發票提供給丁成使用,屬轉借發票行為,應按相關規定,對深圳欣起盛實業公司進行經濟處罰;(2)丁成提供給深圳欣起盛實業公司人賬的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不予認可;(3)按丁成使用深圳欣起盛實業公司發票所開票面金額,補征入庫。

    [案例六]

    深圳潤成石油制品銷售公司,主要從事汽車、柴油、機油等油品的批發、零售業務,經市國稅局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5年3月,國稅稽查人員在實地調查時發現,該公司倉庫里存放著大量油桶,經詢問后得知是為附近客戶采取的便民措施。在售油時向客戶提供出借油桶的服務,每只油桶收取租金80元,回收期限為1年;槿藛T進一步檢查“其他應付款——應付包裝物押金”明細賬,發現尚有貸方余額38.4萬元。結合“包裝物——油桶”庫存情況,逐筆核對記錄的業務發生情況,查實該公司共購入油桶1萬只,全新未用油桶4000只,周轉使用已收回的舊油桶1200只,周轉使用尚未收回的油桶4800只,只收取押金金額38.4萬元,經與購銷合同等有關資料相核對,發現其中4040只油桶已超過一年的回收期限,相應的押金32.32萬元,應轉作商品銷售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金。

    [案例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該公司對逾期包裝物押金長期掛賬,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已構成偷稅行為。當地稅務機關責令其補繳增值稅款4696068萬元,并處以所偷稅款1倍的罰款。該公司根據這一處理決定,調整賬務如下:

    (1)結轉逾期未收回包裝物押金收入:

    借:其他應付款——應付包裝物押金   323,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6,960.68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76,239.32

    (2)繳納所偷稅款及罰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46,960.68

    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46,960.68

    貸:銀行存款   93,931.36

    對包裝物押金的檢查是增值稅檢查的重要內容。在實際工作中不可只注重對主營業務收入的檢查,否則會使類似逾期包裝物押金等應納增值稅的收入得以逃避稅收。


    --  作者:fnnm
    --  發布時間:2006/10/9 10:19:55
    --  
    [案例七]

    深圳信德機電公司為私營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機電工具。稅務機關對其×,×1995年度的經營情況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某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預收賬款

    類似的賬務處理較多,系為異常情況,從而引起了稅務人員懷疑。經過檢查該企業的資產負責表,發現1995年12月末“預收賬款”貸方余額為60.313806萬元。該企業經營的是機電產品,屬于非緊俏商品,基本上是買方市場,購貨單位先付款后提貨的可能性較小,故檢查重點放到“預收賬款(暫收款)”賬戶。此賬戶反映1995年度貸方發生額比較頻繁,故抽取調閱發生額較大的憑證詳細檢查。經查閱其業務日報表和銷售部門的發貨記錄,發現付款單位已將貨提走,但發票未開,從而確定為屬于銷售貨物的行為,只是部分余款未結。經過逐項核實,發現該企業將銷售貨款掛“預收賬款”,未轉入“商品銷售收人”,少報銷售額51.550262萬元(其相應的商品成本為44.350262萬元)。

    [案例分析]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該公司已取得銷貨款,并已發出貨物,即負有納稅義務,應補交增值稅款并接受相應處罰。


    應補交增值稅=514402.62×17%=87635.44(元)

    該公司應調整賬務處理如下:

    借:預收賬款   603,13806

    貸:以前年度損益   8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7,63544

    庫存商品   443,502,62

    應稅收入長期掛“預收賬款”,在檢查中是經常遇到的,對此,稅務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注意審核賬簿與查看實物相結合,掌握貨物發出的具體情況。

    [案例八]

    深圳友聯商貿公司屬私營企業,主要經營針織紡織品批發業務,銷售對象主要是外貿出口企業,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995年12月,國稅局在審核該公司增值稅申報繳納情況時發現,該企業當年銷售額較大,但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基本持平,因而對其進行詳細檢查。在稽查中發現,“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列有運費抵扣的進項稅額3.0485萬元,通過檢查費用賬及有關運費單證,發現1995年共支付運費30.485萬元,但其發票系承運企業自行印制的非稅務統一發票及船務代理單位開具的,企業據此抵扣進項稅額3,0485萬元,記入當期經營費用27.4365萬元,其賬務處理為:

    借:經營費用   274,365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0,485

    貸:銀行存款   304,850

    根據該公司銷售業務的性質及外貿出口企業類似業務的習慣作法,該部分運費一般在出口環節發生,應由出口企業負擔,不應由供貨企業負擔。檢查人員又對該公司的銀行往來賬進行了檢查,未發現有收回運費款項的業務。通過對作為主要購貨方的某外貿出口企業的調查取證,證實了稽查人員的推斷,即該筆運費支出屬于代墊性質的價外費用,該外貿公司已于1995年11月將全部運費分期結清付給該私營企業,該私營企業提供原始運費單據復印件及自制收據給外貿公司,用于記賬。

    [案例分析]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可不作為價外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按以上規定,該公司發生的代墊運費屬價外費用,應并人銷售額補交稅款。當地稅務部門責令其補交稅款,并處以所補稅款一倍的罰款。


    該公司應作如下賬務調整:

    (1)將價外費用轉入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   304,85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260,555.56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4,294.44

    (3)繳納稅款、罰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44,294.4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0,485

    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44,29444

    貸:銀行存款   119,073.88

    該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代墊費用,不但不按稅法規定計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反而計人代墊運費,計算進項稅額抵扣,進行雙重偷稅。對此類行為應引起重視,加大檢查的深度、廣度,采用靈活的稽查方法予以查清。

    --  作者:fnnm
    --  發布時間:2006/10/9 10:20:28
    --  
    [案例九]

    深圳廣潤電器銷售公司主要經營彩電、冰箱、空調等家用電器,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1995年1月至10月份“應交稅款——應交增值稅”一直為借方余額,稅務機關決定對其實施調賬檢查。經了解,該公司隸屬于該市電視臺,1994年6月以來由李樹成承包經營,每年租金10萬元,一切稅費由李樹成自理。經檢查該公司的記賬憑證、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資料,未發現有偷稅現象。檢查人員決定對其主要供貨單位進行調查,結果發現該公司發生了以下業務:

    (1)1995年1月至10月,該公司從某電器公司購人彩電。按合同規定,每購入1000臺,可得10臺29寸彩電。該公司共計收到提成彩電50臺,成本價21.054萬元,收到時未入賬,銷售后取得收入26.2萬元,已進入李某個人腰包。

    (2)1995年1月至10月,該公司從長豐電器公司購冰箱、空調等家電,并收到以“三包”費名義返還的現金12.03萬元,也未入賬。

    [案例分析]

    李樹成隱匿銷售收入,已構成偷稅,應依法補交稅款并予以處罰。

    從供貨方取得的貨物已銷售,應補繳增值稅:


    取得的“三包”收入應按“修理修配勞務”補繳增值稅:


    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現金   382,300

    貸:商品銷售收入   326,752.13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5,547.87

    在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企業多采取薄利多銷的方式占領市場,常用的方法包括提成商品、返還促銷費等,常常會給某些人造成隱匿收入、逃避納稅的機會,在稽查中應予以注意。

    [案例十]

    深圳昶輝制造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一個生產鋼材、水泥的國有工業企業,1996年實現利潤123.34萬元。稅務人員在查看該企業報送的會計報表時發現,該企業“待處理財產凈損失”的期末數比年初數增加了98.28萬元,于是對該企業流動資產的毀損和相應應轉出的進項稅額進行了進一步的檢查。調閱“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借方發生額的記賬憑證,發現其賬務處理為: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581,058.39

    貸:原材料   11,462.58

    產成品   569,595.81

    再通過審查原始憑證,發現購進材料霉爛毀損1146,258萬元,自產水泥變質后報損56.959581萬元,該廠材料、產成品報損共計58105839萬元。另外,稽查人員按照該廠生產成本明細賬中的有關數據,測算出生產成本中已抵扣的外購項目金額占生產成本的比例為88.80%,其中,適用17%與13%稅率的貨物的外購項目金額占生產成本中外購項目金額的比重分別為85.20%和14.80%。

    [案例分析]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廠沒有將應予轉出的進項稅額轉出,應補繳增值稅款。

    應轉出進項稅額

    =56969.81×88.80%×(85.20%×17%+14.80%×13%)+11462.58×17%=84940.48(元)

    調整賬務處理: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84,940.48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4,94048

    [案例十一]

    深圳韶華織布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5年7月,稅務人員對該企業的納稅資料進行審查時發現,1995年1月至4月,各月進項稅額均大于銷項稅額。經詳細檢查后發現,1月至4月機械修理修配用配件購人頻繁,金額較大,且每購一批配件都取得數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發票號碼都是連續的。購人配件時賬務處理為:

    借:制造費用   ×××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

    貸:銀行存款   ×××

    稅務人員到生產車間實地核查,發現生產設備大多為新近購置,但與固定資產明細賬核對時發現少計了9臺設備。再查企業購進配件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現購進配件種類繁多,其類型與單臺設備結構基本一致。原來該廠于1995年初購人9臺新設備,要求供貨方按分解后機器部件分21次開具專用發票,共計抵扣進項稅額21.6102萬元。

    [案例分析]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企業變固定資產購進為修理用配件購進,已構成偷稅行為。當地稅務機關勒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并處以所偷稅款一倍的罰款。企業應作如下的賬務處理:

    (1)調整購置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   1,487,290

    貸:生產成本   1,271,188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貨稅額轉出)   216,1 02

    (1)繳納稅金及罰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216,102

    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216,102

    貸:銀行存款   432,204


    --  作者:fnnm
    --  發布時間:2006/10/9 10:20:53
    --  
    [案例十二]

    深圳普方冷軋型材廠從事各類型材的制造、加工業務,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檢查人員對其上一年度的納稅情況檢查時,發現應交稅金明細賬中反映的應交增值稅、應交營業稅等明細賬戶異常,便產生懷疑,通過“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貸方金額選擇一筆最大的發生額,調閱其記賬憑證,其稅務處理為: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30,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0,000.00

    再跟蹤檢查收入項目,通過收入明細分類賬,發現企業的工程業務收入規模較大,全年收入860萬元,從中調閱一筆業務,內容為安裝公路護欄收入,賬務處理為:借:應收賬款——××公路指揮部100萬元

    貸:工程收入——安裝工程   100萬元

    首先,稽查人員進行經濟業務的相關分析。該廠產品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護攔,工程收入的內容為安裝護欄的收入。該企業工程安裝經營項目的利潤很高,主產品業務的利潤則較低,有可能存在把應征增值稅的收入轉入應征營業稅的收入中,以求減輕稅負的情況。

    其次,查閱原始憑證。根據營業收入明細分類賬“工程收入”賬戶的貸方發生額調閱記賬憑證,發現其所附普通發票記賬聯填開的內容為“公路護欄工程安裝”,客戶單位為“××公路指揮部”。檢查“應收賬款——××公路指揮部”的借方發生額,發現其合計數大于該項安裝工程收入款項。調閱其記賬憑證,其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500萬元

    應收賬款——××公路指揮部   650萬元

    貸:產品銷售收入   983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7萬元

    以上所查“工程收入”對象與“產品銷售收入”的對象是同一單位,可以初步認定該項業務是連體的一項業務。再進一步調查核對倉庫發料時間、領料人、工程施工等,可以確定為同一項業務。

    [案例分析]

    該廠銷售自產產品并代客戶安裝,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又由于該廠的業務以生產、加工為主,所以應對混合銷售收入統一征收增值稅。該廠把一筆業務分為兩筆記賬,分別計算收入,把混合銷售行為視為兼營行為處理,逃避稅收負擔,應依法補交稅款并接受處罰。


    應調整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430,00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19,572.6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49,572.65



    --  作者:lxm168
    --  發布時間:2007/3/22 11:01:44
    --  
    不錯的人還發這種東西給我看謝謝了
    --  作者:豐棉棉業
    --  發布時間:2007/3/22 22: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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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第一個 不錯  所謂避稅是不同納稅方安的選擇以求利益最大,學習了
    --  作者:小問號
    --  發布時間:2007/3/22 22: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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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了
    --  作者:愛安易
    --  發布時間:2007/9/1 20: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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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還應該有一個條件,企業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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