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安易免費財務軟件交流論壇 (http://m.gangyx.cn/bbs/index.asp) -- 財務專業知識交流 (http://m.gangyx.cn/bbs/list.asp?boardid=10) ---- 土地使用稅的繳納范圍 (http://m.gangyx.cn/bbs/dispbbs.asp?boardid=10&id=5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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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風中童話 -- 發布時間:2007/5/21 12:23:05 -- 土地使用稅的繳納范圍 我單位是外資的,所用的土地是別村的,且這里的土地也沒有辦成國有土地,是村集體的,請教一下象我們這樣的情況是否需交土地使用稅?應怎樣交法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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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風中童話 -- 發布時間:2007/5/22 12:31:54 -- 怎么沒有人幫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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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yinyangang -- 發布時間:2007/9/14 18:02:33 -- 合資企業好像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按平方征收,建制鎮可能低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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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江海淼 -- 發布時間:2007/9/15 17:40:26 -- 和資企業也應繳納土地使用稅,按平方算,建制鎮稅負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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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eiyz2008-1 -- 發布時間:2008/2/2 8:44:26 -- 合資企業也要交土地使用稅嗎?那城建稅及教育附加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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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yuanyw -- 發布時間:2008/2/3 16:5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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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yuanyw -- 發布時間:2008/2/3 16:5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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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yuanyw -- 發布時間:2008/2/3 17:09:01 -- 合資企業不交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但要繳納土地使用費規定如下:“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規定(修正) http://house.sina.com.cn 2001年10月15日16:51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包括集體所有土地)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除依法經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外,均按本規定征收土地使用費。 本規定所稱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經營期內向地方政府繳納的用地費,不包括征地、拆遷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須與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使用土地合同;市、區、縣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第四條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從批準成立之日起,按公歷日歷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按季征收,年終清算。第一日歷年度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費。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規定的籌建期(含基建期,下同)內,按核定的標準繳納20%的土地使用費。 經市財政局批準,生產型企業在規定的籌建期內可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七條華僑、臺灣同胞投資的企業,分別憑市僑務辦公室、市對臺辦公室的批準證明,經財政部門批準,可按核定的標準減收20%至30%的土地使用費。 第八條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經考核達到標準的,經市財政局批準,可按核定的標準減收10%至30%的土地使用費。 第九條種植、養殖業用地參照工業用地標準征收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繳納土地使用費確有特殊困難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市財政局批準,可予緩征。 申請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費的,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由中方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二條依法租賃土地和租賃房屋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承租方或由租賃合同規定的一方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或中方投資者,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征收中外合營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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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yuanyw -- 發布時間:2008/2/3 17:10:42 --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征繳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通告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號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規定》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京政辦〔2000〕66號),自2001年1月1日起,原財政局負責的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劃轉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現將征繳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以出讓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單位,均應繳納土地使用費。 二、為方便納費人,簡化征管程序,各繳費企業和單位從2001年起于每年10月份的20日前到主管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申報和繳納土地使用費的有關手續。 三、凡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使用費的企業和單位,主管地方稅務部門將依照財政部(93)財工字第47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對滯納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四、其他有關事項,請與主管地方稅務部門聯系。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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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jjyyff -- 發布時間:2009/1/14 16:38:5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