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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不渡眾生 -- 發布時間:2021/5/12 21:54:40 -- 安盛信投:外商投資準入和外商投資管理實務 《外商投資法》施行一年多來,取得顯著成效,我國外資準入更自由,投資活動更便利,服務體系更健全,權益保護更有效,市場競爭更公平,有力地保障了去年中國利用外資逆勢增長4.5%,引資規模和全球占比創歷史新高,中國成為全球最大外資流入國。 可能我們大多數的小伙伴都對這一塊比較陌生,為了幫助大家了解到這一塊的知識內容,近日,安盛信投參加了商務委主辦的“新外商投資法實施過渡期合規培訓會”,并為大家整理了以下內容。 01、外商投資的定義 根據三資企業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合資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投資、經營的企業。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商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可以看出,三資企業法對于外國合營者、外商及外國合作者的定義,主要判斷其是否具有外國國籍,是否依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而設立,強調國籍及注冊地。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成立后,為更好地在中國市場從事經營,滿足本企業不斷發展的需要,會開展其他投資活動。 02、外商投資的范圍 關于外方投資者: 1、從外國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擴大到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 2015版《外國投資法》草案中明確:外國其他組織包括 a、外國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機構(類似于中國的機關法人);b、外國的非企業經濟組織;d、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組織。 2、設立在中國但視為外國投資者的企業:投資性公司、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3、參照適用:港、澳、臺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關于中放投資者:明確中方投資者包括自然人 1、《憲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可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該條規定的中國投資者未包括自然人。 2、《合資企業》和《合作企業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僅允許外國投資者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舉辦合資企業和合作企業,中國自然人不能與外國投資者設立合資企業和合作企業。 03、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 1、商務主管部門從外資準入管理的“前臺”退出,無論是否涉及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外商投資企業涉及、變更等都將不再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批或備案。 2、外商投資企業涉及登記由市場監管部門承擔,對于涉及負面清單內有股權比例要求,由有關職能部門(包括市場監管部門、項目核準/備案部門、行政許可部門)審查。 3、項目核準/備案(發改委)并非企業設立的前置審批,并行進行,許可部門分為前置和后置部門,分別在設立登記前后辦理許可。 4、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將取代現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備案和聯合年報制度,但其并非針對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新設立的一項行政審批,報送投資信息也不是辦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等手續的前置條件。 5、如果外資準入(包括綠地投資和并購等)涉及國家安全審查和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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