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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做好2012年金太陽示范工作的通知  (http://m.gangyx.cn/bbs/dispbbs.asp?boardid=3&id=37089)

    --  作者:紅樹林66
    --  發布時間:2012/2/27 11:06:47
    --  關于做好2012年金太陽示范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2012年金太陽示范工作的通知

      財建[2012]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國內光伏發電規;瘧,促進光伏產業持續穩定發展,現將2012年金太陽示范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圍

      (一)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商業區進行集中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優先支持建設規模較大的集中成片示范項目和已批準的集中應用示范區擴大建設規模。

      (二)利用工礦、商業企業既有建筑等條件分散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

      (三)開展與智能電網和微電網技術相結合的集中成片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示范。

      (四)解決偏遠無電地區居民用電問題的獨立光伏、風光互補發電等項目。

      二、支持條件

      (一)項目單位資本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

      (二)光伏發電集中應用示范區項目需整體申報,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小于10兆瓦,分散建設的用戶側發電項目裝機容量原則上不低于2兆瓦。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設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必須與用電單位簽訂長期協議。

      (三)進行光伏發電集中應用示范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必須明確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協調項目建設、電網接入、運行管理等方面工作。

      (四)示范項目需具備較好經濟效益,設計方案合理,建筑屋頂改造投資較低等條件,對與新建廠房整體規劃建設的項目優先支持。

      (五)項目并網設計符合規范,發電量主要自用。

      (六)獨立發電項目必須以縣(及以上)為單位整體實施,并選擇有實力的項目業主單位,制定完善的運行管理方案,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長期穩定運行。

      (七)項目采用的關鍵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蓄電池)由實施單位自主采購,設備供應企業和產品性能必須滿足相關要求(見附件1)。

      (八)項目必須在20121231日前完成竣工驗收。

      (九)以前年度承擔金太陽示范項目但未按要求期限完工的項目單位,不得申報新項目。已獲得相關政策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補助標準

      (一)2012年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補助標準原則上為7/瓦?紤]到2011年四季度以來,光伏發電系統建設成本下降幅度較大,2011年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的補助標準原則上由9/瓦調整為8/瓦,對確實不能實現合理收益的項目,可由項目單位申請調整或取消。

      (二)獨立光伏、風光互補發電等項目的補助標準另行確定。與智能電網和微電網技術相結合的集中成片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補助標準在7/瓦基礎上,考慮儲能裝置配備等因素適當增加。

      四、項目申報和資金下達程序

      (一)項目實施單位按有關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按屬地原則上報省級財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門。

      (二)省級財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嚴格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按類別匯總后(格式見附件2),于201231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

      (三)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組織對項目進行評審,公布示范項目目錄。

      (四)列入目錄的示范項目完成關鍵設備采購合同和能源管理合同簽訂、電網接入許可等準備工作,并履行審核備案手續后,及時提交補助資金申請報告。財政部核定補助金額,并按70%下達預算,剩余資金在項目完工后進行清算。

      五、以前年度示范項目清算要求

      (一)2010年和2011年下達資金的項目必須分別在2012215日和630日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竣工決算報告等相關材料,申請資金清算,逾期不予受理。對未按規定申請清算的項目,原則上予以取消并收回補助資金;確實由于客觀原因難以按期完工的項目,要說明具體原因并明確完工時間,同時補貼標準按新標準執行。

      (二)按照《國家能源局 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金太陽示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1]109號)要求,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建立完善的運行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證項目穩定運行。其中,用戶側發電項目必須按規定履行電網接入程序,安裝自動電能計量裝置和運行監控系統,并向電網運行管理機構傳送相關數據。

                                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

                                  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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