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01號科目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及按照合同規定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種房屋(如廠房、倉庫、辦公室、住宅、商店、學校、俱樂部、食堂、車庫、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煙囪、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預算內的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消防等設備的價值及其裝設油飾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預算內的各種管道(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及排水等管道)、電力、電訊、電纜導線的敷設工程。
(2)設備的基礎、支柱、工作臺、梯子等建筑工程,煉鐵爐、煉焦爐、蒸氣爐等各種窯爐的砌筑工程,金屬結構工程。
(3) 為施工而進行的建筑場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礙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設計中規定為施工而進行的工程地質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場地的清理和綠化工作等。
(4)礦井開鑿工程,露天礦剝離工程,石油、天然氣鉆井工程(不包括生產礦山用生產費用進行的礦井、坑道的整理延伸與探礦工程),以及鐵路、公路、橋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庫、堤壩、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安裝工程包括:
(1)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醫療、實驗等各種需要安裝設備的裝配、裝置工程,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
(2)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體設備、系統設備進行單機試運行和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行工作(投料試運行工作不包括在內)。
2.建設單位根據施工企業提出的“工程價款結算賬單”承付的工程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程款”科目;將預付的備料款和工程款扣減應付工程款,借記“應付工程款”科目,貸記“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上項業務,也可以合并為借記本科目,貸記“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和“應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業列入“工程價款結算賬單”隨同工程價款一并結算的臨時設施包干費和施工機構轉移費等,不屬于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的范圍,應分別計入其他有關投資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設單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發生的各項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材料”、“銀行存款”、“限額存款”、“現金”、“應付工資”、“基建投資借款”等科目。發生需要分攤的施工管理費,可在本科目下設置“施工管理費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月終再分攤計入核算對象。
3.工程竣工,辦妥竣工驗收交接手續交付使用單位時,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經批準的報廢工程,借記“待攤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建設單位按規定報經上級批準有償移交給其他單位繼續施工的未完成工程,借記“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設置“建設工程投資”和“安裝工程投資”兩個明細科目,并按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明細核算。有預收下年預算撥款的建設單位,用預收下年度預算撥款完成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應單獨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