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新準則德企業職工福利費應如何處理?
由于新準則取消了原“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會計科目、增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即將職工福利費列入職工薪酬范圍核算! 镀髽I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原來工資總額的14%屬于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不屬于財政部規定的企業計提比例(會計處理應遵循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因此,職工福利費屬于沒有規定計提比例的范圍。
在新準則下,如果有明確的職工福利計劃,即有明確的金額和明確的支付對象范圍,(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計劃,并通過《員工手冊》等方式傳達到各相關員工)則可以計提應付福利費。關鍵還是在于福利費的余額是否符合負債的定義。以前那種提而不用的福利費是不符合負債定義的,新準則下不應繼續,即應付福利費不存在余額。
新準則下福利費通常據實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額的問題,但企業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在會計年度終了經調整后應該沒有余額,但這并不意味著職工福利費不允許存在余額,在會計年度中間允許職工福利費存在余額,如企業某月提取的福利費超過當月實際支出的福利費,則職工福利費就存在余額。
福利費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福利費,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福利費,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具體操作何科目設置如下:這樣設置
發生費用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支用數---(明細項目) 貸:現金等科目
月末結轉時 借:管理費用---職工福利 貸: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提取數(或:轉成本費用數)
有人問為什么要設置支用數和提取數,這是因為期末雖然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雖然為零,但是這兩個明細科目余額還是存在的,我們在看科目余額時能夠一目了然,不用去翻帳了。這種設帳的方法可以用到許多特定的科目如: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財務費用、收入、成本、稅金等科目。
不執行新準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處理
因為沒有執行新準則,所以沒有設置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所以會計處理比較簡單,只要在管理費用中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就可以了,發生的費用就直接 借:管理費用 貸:現金等科目。
但是規模較大的企業還是建議按照原來的核算方式進行,還要設置應付職工福利費科目,同時也在成本費用科目中設置應付福利科目,操作是:先在應付福利費中歸集,月末再轉入成本費用的應付福利科目。這樣在計算所得稅時依據比較充分。年末如果沒有超過14%我們是據實列支,如果超支就可以直接進行納稅調整了。
三部委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問
(二)具體規定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
老稅法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但由于計稅工資已經放開,實施條例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共參考
對執行原會計制度的單位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會計制度和科目,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開始執行新準則,新準則全面推行到2009年以后。2211 應付職工薪酬是2006準則配套得會計制度,把應付福利費科目并到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下面核算
2007年頒布企業所得稅實施條列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