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cript src="http://www.jscj.net/images/jscjad-inturn/jscjadhttp.js"></script>稅法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減免稅或納稅后又得到補償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但中外雙方已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按協定的規定執行。 準予抵免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條例及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該項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據以計算的應納稅額。該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X(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納稅人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按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的余額補扣,補扣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對外投資所得可在年終匯算清繳。 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實際上繳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