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0不定期抽點:
7.1由總經理會同財務總監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門填具"財務抽點通知單"于呈報總經理、財務總監核準后辦理。
7.2盤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營部門為原則。
7.3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將賬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確實賬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7.4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8.0盤點報告:
8.1財務部門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二聯,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送回財務部門匯總轉呈總經理、財務總監簽核,第一聯送經管部門,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作為賬項調整的依據。
8.2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門于盤點后二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8.3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