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0賠償處理: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送總經理、財務總監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14.1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14.2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14.3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
15.0解釋權:本制度有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16.0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公司董事長批準之日起生效。
17.0附件:
17.1存貨盤點單
17.2存貨盤點與賬面調節表
17.3盤存表
17.4有價證券盤點報告
17.5盤點盈虧報告表
17.6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
17.7盤點人員編組表
18.0版本狀態:
序號 | 版本 | 修改說明 | 編寫人/修訂人 | 生效日期 |
1 | 1.0 | 新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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