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務會計制度與相關稅收調整政策匯編
一、財務會計制度有關問題解答
1. 企業支付的廣告費能否預提或待攤?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期間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為擴大其產品或勞務的影響而在各種媒體上作廣告宣傳所發生的廣告費,應于相關廣告見諸于媒體時,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營業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
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等)企業實際支付的廣告費,其相對應的有關廣告服務將在未來幾個會計年度內獲得,則本期實際支付的廣告費應作為預付賬款,在接受廣告服務的各會計年度內,按照雙方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各期接受廣告服務的比例分期計入損益。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當期發生的廣告費是為了在以后會計年度取得有關廣告服務,則應將廣告費于相關廣告見諸于媒體時計入當期損益。
2. 企業與關聯方之間能否相互承擔或分擔費用?如果共同分擔,應當如何分攤?
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相互承擔費用的核算,應按照《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執行。如果因企業管理體制等原因,企業與關聯方之間共同發生的期間費用(以下簡稱“共同費用”),應當于共同費用發生前,與其關聯方協商確定共同費用分攤的比例和方法,按管理權限經雙方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或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執行(上市公司在其上市申報材料中已包括的綜合服務協議等所確定的費用分攤比例和方法除外)。有關分攤比例和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重新履行上述有關程序。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確定或變更的共同費用分攤比例和方法,除應當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對外公布外,還應當報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備案。
3. 企業取得的無形資產,如何確定攤銷起始和停止日期?怎樣核算自用或出租無形資產的價值攤銷?
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處置無形資產的當月不再攤銷。即,無形資產攤銷的起始和停止日期為:當月增加的無形資產,當月開始攤銷;當月減少的無形資產當月不再攤銷。
企業自用的無形資產,其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應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出租的無形資產(即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相關的無形資產攤銷價值應當計入其他業務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