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納稅調整及相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1、納稅調整金額的計算
企業應在當期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因接受捐贈資產產生的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或是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起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貸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部分,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和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有關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如果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應按已計入“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貸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或貸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在抵減當期虧損后(包括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尚在稅法規定允許抵扣期間內的虧損,下同)的余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它資本公積(或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執行本問題解答后,取消“資本公積”科目的“接受現金捐贈”明細科目,并將“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明細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其它資本公積”明細科目。
(2)如果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金額較大,經批準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各期計算應納所得稅時,企業應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期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額非貨幣性資產價值部分,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按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按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在抵減當期虧損后的余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金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