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應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納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稅車輛,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寧波市四個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試點應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信息(以下簡稱“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自2020年6月1日起,將應用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的機制擴大到全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其他地區”),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五、本公告所述購置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日期為準。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