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間企業復工工作的通知
各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要求,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就企業復工疫情防控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蘇政傳發〔2020〕20號)最新要求,各類企業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二、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轄區內所有企業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專人負責。企業應根據指導意見(參見附件1)落實應對疫情防控預案措施。企業必須通知所屬外地員工2月9日前盡量不要返回常州,返常員工由企業自行負責管理、安置、保障,并承擔一切后果。同時企業必須通知湖北、溫州地區員工,目前根據相關規定,2月10號后該地區員工仍不得返回常州,具體返常時間根據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通知。企業在復工前必須完成對外地返常員工信息篩查并逐一登記造冊(見附件2),加強全流程管理,實施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確保員工安全。對1月10號后自湖北、溫州地區返常人員及與湖北、溫州人員有接觸史的,必須如實匯報街道,對1月26日以后自湖北、溫州等重點疫區返常人員及與湖北、溫州人員有接觸史的,必須立即上報街道,嚴格執行醫學觀察、并組織隔離14 天。隔離期結束后,如無感染癥狀,方可正常上班。隔離期間人員管理以企業為主體,必要時街道可以為企業員工隔離提供條件和保障。企業復工后要進一步強化責任,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防止出現疫情,強化安全生產。要每日監測員工身體狀況(見附件3),一旦出現發熱、干咳等可疑癥狀,應立即上報街道,按流程施治,如有瞞報遲報、拒不配合、造成疫情擴散的,將依法從速從嚴從重處理。企業須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三、建立復工報備制度。所有復工企業均應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以企業法人承諾的形式向街道提出復工申請,附相關材料(材料要求見附件4),對措施不實,資料不全的,不接受復工申請,嚴禁企業開工。
四、擅自提前復工的企業或未按要求落實有關防疫主體責任的企業,將被采取停電等措施,如造成疫情擴散的,一切后果由企業承擔,并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