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現金管理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一、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員工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費用。
2、個人勞務報酬。
3、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4、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現金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二、除本規定第一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銀行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賬務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
三、公司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它工作用品應采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直接兌付現金。
四、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應按照常規現金支付量備用,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五、公司職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主管經理簽字確認、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而未歸還的借款,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還。
六、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的,憑發票、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監察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后簽字,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
七、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必須審核《付款審批單》手續是否齊全,分別由經手人、部門經理(或監察負責人)、總經理簽字;預付款是否有合同;往來帳付款時發票是否收回等。
八、借款當事人必須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資金,不得挪做它用;否則,按情節嚴重程度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