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管送禮行為是企業的主動意愿還是被動適應,根據規定,企業的送禮支出都應該規范做賬并依法納稅。但稅務部門在檢查企業納稅情況時發現,多數企業在禮品支出方面賬目不規范,逃避繳納稅款的現象非常普遍。
稅務專家介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的規定,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