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送出的禮品是外購貨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因此,企業將購進的貨物作為禮品送人屬于個人消費,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購進時已經抵扣,則應在禮品送人時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