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確的是,企業用于交際應酬禮品支出費用并非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此,企業外購禮品贈送給客戶個人的行為,屬于用于交際應酬需要視同銷售計征企業所得稅,同時按業務招待費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