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