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稅征收的項目有:
1.增值稅; 2.消費稅; 3.海關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 4.企業所得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外資銀行、地方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5.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暫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6.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及地方附加; 7.海洋石油資源開發的各項稅收; 8.出口產品退稅; 9.個體戶和集貿市場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10.中央稅和共享稅滯納補稅罰款收入; 11.鐵道部門、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2.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二、地稅征收的項目有:
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輛使用稅;6.房產稅;7.屠宰稅;8.資源稅;9.城鎮土地使用稅;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1.地方企業所得稅;12.印花稅;13.筵席稅;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15.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2002年開始凡新辦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全部在國稅上交
2009年開始企業所得稅的劃分又有新的變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經國務院同意,現對2009年以后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三)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四)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
三、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和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本著保證稅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給納稅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原則,確保征管范圍調整方案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讀國稅發[2008]120號: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
文件規定,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文件規定,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ㄒ唬┢髽I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ǘ┿y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ㄈ┩馍掏顿Y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另外文件還對若干具體問題做出具體規定。該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