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由我方加工生產后復出口給對方,收取一定工繳費的業務。來料加工出口業務就對外簽定合約承擔執行的責任來看,可以分成由外貿企業和加工工廠承擔兩種,前者屬外貿的自營業務,后者屬代理性質。下面就承擔責任不同將外貿企業有關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業務的帳務處理分述如下:
一、由外貿企業承擔合同責任的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帳務處理
外商提供的來料加工的原輔材料,雖然在報關進口時,外貿企業不支付原輔材料的價款,但在實際操作中,在外貿企業的帳務處理上,仍有兩種核算形式,一種是以名義價格核算來料加工原輔材料的進口價,即作價;另一種不核算來料加工原輔材料的成本,僅核算記載來料加工原輔材料的進口數量。具體采用哪種核算形式,可根據外貿企業與外商簽訂的合約而定。下面以作價核算原輔材料成本為例說明。
報關進口來料加工原輔材料時,根據合約規定等有關單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材料物資-國外客戶名稱-來料名稱
貸:應付外匯帳款-客戶名稱 (不需支付)
將外商作價的原輔材料撥交加工廠時,應區別“作價加工”和“委托加工”方式,作如下不同的會計分錄:
采用作價加工報關的(以進口原價撥交加工廠),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帳款
貸:其他銷售收入-作價加工銷售-國外來料
(開具普通銷貨發票,不計算來料加工的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材料成本,
借:其他銷售成本-作價加工銷售-國外來料
貸:材料物資-國外客戶名稱-來料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