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在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方投資者經常用陳舊、落后的機器設備和技術,甚至廢棄的物資出資。據現行法律規定:作為外國出資者出資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料必須是合營企業所必不可少的,中國不能生產或雖能生產,但價格過高或在技術性能和供應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的,作價不能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當時國際市場價格的。作為外國出資者出資的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必須是能夠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和出口適銷產品的,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和提高生產效率,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4、 有的企業不具備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數額。如:國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有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00萬元。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生產經營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商業、物資批發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商業零售性公司為30萬元人民幣,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10萬元人民幣。
投資者的出資比例是投資各方享權益、承擔責任的依據。一些企業無視法律規定,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損害其他利益集團的利益。
《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額的35%,持有股票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股東不得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額的25%,公司股本總額在4億元以上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最少不得低于擬發行股份總額的10%。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
5、 有些企業的投資者不能如期繳納所認繳的股本,甚至故意拖欠所認繳的股本,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也影響了企業的正常運營。
現行法律規定,企業的資本金可以一次籌集,也可以分次籌集。如果一次籌集,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如果分次籌集,第一次籌集的資本金不得低于投資者所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最后一次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