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中紅字為新法原文,黑字為條例原文,蘭字為個人學習筆記,我的學習重點放在了第一章和第二章。
本人較懶,舊法及新準則的多數規定全憑日常記憶,沒有細翻原文,錯誤之處還望大家批評指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07年12月1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看到合伙企業,就想到了新合伙企業法中新增加的類型有限合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按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分別繳納所得稅。問題來了,有限合伙企業里面的法人的所得稅怎么交呢?自己也有一些想法,改天開一貼和大家探討一下。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后半段實際是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企業避稅。但這里面仍存在一些問題,該原則似乎只規范了注冊地在國外的企業,國內企業如果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不致的話,按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還應該在注冊地納稅,這就又給注冊地籌劃帶來了空間,盡管新法基本上削弱了地區稅收優惠而強調行業稅收優惠,但地區優惠的影子還是存在的,法29條就可見一斑。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