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資產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與新會計準則基本一致。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ㄒ唬┩赓彽墓潭ㄙY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新內容,無形資產也有,與新準則一致,更加合理。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ㄈ┤谫Y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新準則對于融資租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是以各期付款額的現值加租賃過程中的相關稅費確定的。
。ㄋ模┍P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此條與新準則的差異主要體現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上,新準則中具有商業目的非貨幣性交換,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定換入資產的入帳價值的,而新稅法則是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定計稅基礎的,以前在學新準則的時候就發現存在這樣的問題,如果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一致怎么辦?交換雙方就此項業務所確認的金額是不同的。
此類業務,在確定計稅基礎的時候,沒有考慮到“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
與此類似的還有下面的無形資產、投資、生物資產、存貨。
。└慕ǖ墓潭ㄙY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此處是有變化的,只有改建的固定資產才有可能增加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新稅法不再提固定資產改良。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老的內資是5%,外資10%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ㄒ唬┓课、建筑物,為20年;
。ǘ╋w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ㄈ┡c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ㄎ澹╇娮釉O備,為3年。
第六十一條 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