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
95年2月28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
理法〉的決定》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二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
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
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
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細則自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無暇顧及這個問題,只有檢查到這個單位,發現問題時,才會以此提出這個文件,索要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