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公司在收到費用(收入)時要給予開具發票(全額),但,這部分“收入”并非計稅收入,應按上述(文件)規定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某勞務公司與A超市簽訂合同用50人,每月按1200元/人支付勞務費共計6萬元,勞務公司為其職工開支4萬元,交納各類保險及住房公積金1萬元。
應納營業稅:(6-4-1)×5%=500(元),(按規定計算城建稅、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