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管財務不能越位缺位
分析人士稱,通則一方面是為了解決國家代替企業制訂大一統的財務制度,以及過多地直接管理企業財務事項等原有財務體制下的“越位”行為;另一方面是為了解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企業財務制度的指導和服務存在“缺位”的問題。
所謂“越位”就是國家規定企業能買什么、該買什么、什么時候買。專家指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顯然已不宜再詳細地為企業統一制訂標準化的財務管理制度,也不宜過多地采取直接方式管理國有企業的內部事務。
1993年實施的老企業財務通則以及分行業財務管理制度已顯得“水土不服”。如果企業遵照執行,就難以符合市場規則,甚至會同現有法律相抵觸。新公司法實質上已調整了部分企業財務行為,如“公司法已取消了公益金”。
所謂“缺位”,就是政府作為企業的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應當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施加合理的約束”,而現在的約束卻顯不足。
專家指出,現在國有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投資者和經營者職責范圍不清的問題。例如在國有企業重組中,曾經多次出現過經營者單獨說了算,擅自把企業改掉、賣掉的情況,專家指出,這就屬于經營者的越權行為。 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政府把企業的“大事小事、該管不該管的都管了”,這就是投資者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