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招待費的開支范圍
本規定所稱業務招待費,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執行公務或開展業務活動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地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
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業務招待費的開支范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財會制度和本規定執行,任何不符合規定的開支均不得列入業務招待費的范圍。
三、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準
(一)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
(二)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1%。
(三)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一律通過現有資金渠道解決。對于公務費中財政安排的專項會議費、專項器具設備車船保養修理費及其他一次性專項經費,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時應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員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單位負責安排食宿的,接待單位應在內部賓館、招待所安排;沒有內部賓館、招待所的,接待單位按當地規定的接待費用開支標準之內可在外部賓館安排食宿。以上兩種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現行差旅費標準收費,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單位在業務招待費中列支。
四、業務招待費的列支和管理
在財政部制發的“1998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支出目級科目”中增設一個“業務招待費”目級科目,科目編碼為“12”。行政事業單位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必須統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實行企業財務制度的事業單位除外。
1 、出差人員按本規定實際發生的食宿費超出差旅費開支規定標準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單位按照當地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部分在接待單位的“業務招待費”科目中列支。
2 、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必須全部在“業務招待費”科目中明確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費用支出項目,也不得列入內部賓館、招待所或鄉鎮、單位內部食堂的成本。
3 、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必須在單位決算中如實反映。
4 、行政事業接待與公務或業務活動無關人員所發生的費用,一律不得在“業務招待費”科目中列支。
5 、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加強對業務招待費列支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規定列支業務招待費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五、各級黨委、政府接待辦(接待處)用于接待的費用支出,統一在“業務招待費”中反映。
本規定所稱業務招待費,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執行公務或開展業務活動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地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
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業務招待費的開支范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財會制度和本規定執行,任何不符合規定的開支均不得列入業務招待費的范圍。
三、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準
(一)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
(二)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1%。
(三)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一律通過現有資金渠道解決。對于公務費中財政安排的專項會議費、專項器具設備車船保養修理費及其他一次性專項經費,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時應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員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單位負責安排食宿的,接待單位應在內部賓館、招待所安排;沒有內部賓館、招待所的,接待單位按當地規定的接待費用開支標準之內可在外部賓館安排食宿。以上兩種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現行差旅費標準收費,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單位在業務招待費中列支。
四、業務招待費的列支和管理
在財政部制發的“1998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支出目級科目”中增設一個“業務招待費”目級科目,科目編碼為“12”。行政事業單位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必須統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實行企業財務制度的事業單位除外。
1 、出差人員按本規定實際發生的食宿費超出差旅費開支規定標準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單位按照當地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部分在接待單位的“業務招待費”科目中列支。
2 、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必須全部在“業務招待費”科目中明確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費用支出項目,也不得列入內部賓館、招待所或鄉鎮、單位內部食堂的成本。
3 、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必須在單位決算中如實反映。
4 、行政事業接待與公務或業務活動無關人員所發生的費用,一律不得在“業務招待費”科目中列支。
5 、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加強對業務招待費列支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規定列支業務招待費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五、各級黨委、政府接待辦(接待處)用于接待的費用支出,統一在“業務招待費”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