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章管理使用規定
第一章 印章的作用和種類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印章刻制、頒發和使用的管理,使印章在公務活動中正常發揮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印章刻制、頒發和使用的管理,使印章在公務活動中正常發揮作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印章是一個機關或單位合法存在及其職權的象征物,是代表一個機關或單位的合法標志。
印章還具有憑信作用,表明某個單位對此負有責任。
第三條 公用印章大體分五類。
㈠公章:一個單位的正式印章,具有法定的規格、確定的外形、尺度和樣式。
㈡專用章:專用章除刊有機關或單位名稱外,還刊有專門用途,超過這個范圍就沒有法律效力。
㈢縮印:是一種按照正式印章有比例縮小的印章。它適用于小型票證,不能作為正式印章聯系工作和出具證明等。
㈣鋼印:用在粘貼照片的證件與證件的騎縫上,表示證件與照片相吻合,或用在連接的票證上。不能獨立使用,不能用鋼印作為文件、介紹信及其它票據憑證的標志。
㈤領導人名章:與私人章性質不同,屬于公務專用章。是單位領導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職權的標志和權威的作用。有些憑證不僅要有單位印章,還要有領導人名章才能生效。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與頒發
第四條 印章的刻制與頒發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發布的《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第四條 印章的刻制與頒發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發布的《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第五條 刻制印章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關于組建或成立某機構或變更機構名稱的文件,提出書面申請,由上級機關批準后制發。刻制公章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報校長批準后,由部門、單位自行刻制;刻制專用章和縮印章須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報經分管校長批準后,由部門、單位自行刻制。領導人名章,經本級機關或單位負責人同意后,由本單位自行刻制。學校刻制鋼印壹枚,各單位一律不得刻制鋼印。
第六條 刻制印章必須認真繪制印章草圖。正式印章一律為圓形,其規格尺度按國務院規定繪制。專用章的樣式、尺度可以自定,但尺度不能超過正式印章。印文要用單位的法定名稱、通用的漢文文字。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的,可用規范性簡稱。印文字體用宋體字和國務院公布的規范簡化字,禁止使用廢除的繁體字。
第七條 印文排列方法有兩種:即獨立的單位或職能部門,印文自左而右環行。獨立單位或部門的下屬單位,名稱的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自左而右橫排。
第八條 繪出印章草圖,經校長辦公室負責人審查確定后,向泰安市公安部門申請登記和批示,由公安部門審批后到指定的專門工廠或刻字社刻制。
第九條 從工廠或專門的刻字社取印章時,要仔細檢查印章是否符合批示規定、有無使用痕跡,新印章未經正式發文公布啟用不得使用。
第十條 印章取回后須交校長辦公室負責人審查。如需驗視印模,一般用黑色或藍色印油,不準用紅色。紅色是印章啟用的標志。檢驗合格后,由校長辦公室行文公布啟用,并交印章管理人員嚴密保管。
第十一條 啟用印章時間應從便于工作銜接上考慮,也可根據上級機關批準成立文件的發布日期確定。
第十二條 由于機構變化等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應按規定將印章繳回校長辦公室封存,印章單位不能自行銷毀。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三條 各類印章均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人員要明確自己的職責,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和正確使用;防止濫用和被盜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若印章被盜用,所產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責任,由管印人員自負。
第十三條 各類印章均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人員要明確自己的職責,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和正確使用;防止濫用和被盜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若印章被盜用,所產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責任,由管印人員自負。第十四條 使用正式印章要十分審慎,要履行審批登記手續。使用學校的印章和領導人名章,一般需經校長、副校長批準。經校長授權的某些事項或日常不涉及學校的重大事項而需要用印的,如開具一般性證明、發賀信等,可由校長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各單位印章要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辦公室主任批準方可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通過印章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每個單位都要制訂印章管理規定,明確用印范圍。超出用印范圍的,應請示領導批準。印章管理人員無權擅作處理。
第十六條 印章管理人員用印前要做到:
㈠確切了解用印內容是否在規定范圍內,不允許不看內容盲目蓋印。
㈡審核是否符合用印手續。
第十七條 用印要進行登記,登記后按要求蓋章。蓋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編號整理,歸卷備查。有考查價值的,在年終整理立卷時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 一般不允許出現蓋有印章的空白憑證。特殊情況需要蓋印時,要經校長特別批準,編號登記,留有存根。
第十九條 使用正式印章要在辦公室內。不準將印章攜出辦公室以外使用。
第二十條 印章管理人員要注意保養印章,及時清洗,確保蓋印清晰。
第二十一條 嚴格印章使用權限。代表學校對外一律使用“山東科技大學”印章,各單位的印章只能在校內公務活動中代表本單位使用,對外使用,一律不能代表山東科技大學。機關各部門的印章及委員會、領導小組等全校性松散領導機構的印章不能用于代表學校發布政策性的規定,只能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代表學校就學校的政策予以解釋、說明,或就學校的工作作出具體安排等。
第二十二條 印章管理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級組織和印章管理人員要加強責任心,嚴肅認真地做好這項工作。對于違反印章管理使用規定的人員,有關領導要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