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的會計準則中,會計科目沒應付福利費,應付福利費值余額怎么處理?直接掛在應付職工薪籌嗎
== 北京地稅“
福利費扣除問題
2008-12-29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目前既有執行會計制度的企業;又有執行會計準則的企業;同時,執行制度向準則過渡時各企業處理方式不同。需要區別對待:
1、仍執行會計制度仍計提福利費的企業,當年計提未實際使用的福利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執行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發生的福利費支出直接進入當期成本費用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納稅調增。如當年發生的福利費支出繼續使用原福利費會計余額,不受此限制。
3、執行制度向準則過渡時,對于將福利費會計余額直接進入權益的企業,其會計余額中已在稅前扣除的福利費,屬于改變用途,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將福利費會計余額直接進入損益的企業,由于增加了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其會計余額中未在稅前扣除的福利費,應允許企業進行納稅調減。
北京地稅熱線 03號咨詢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