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我企業使用某軟件開發公司開發的軟件,付款后,對方給我們開具的是《吉林省轉讓無形資產發票》,是否合理?
答:吉地稅發[2006]4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應對其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提示:吉林省轉讓無形資產發票使用范圍:適用于從事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交易、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業務。
你要根據實際情況判定:如果你購買的是軟件產品,要取得增值稅發票;如果對方買給你的軟件是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應取得無形資產發票并有相應的減免規定,但對于單純技術服務,沒有轉移該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應按服務業征稅,也就是說應開具《吉林省服務業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