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我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最近我們公司把一部分開發的房產給建筑工程承包商抵工程款。請問,我們如何進行營業稅和所得稅納稅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房屋抵頂債務應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771號)規定: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抵頂有關債務,不論是經雙方(或多方)協商決定的,還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權已發生轉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經濟利益(減少了債務),因此,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抵頂有關債務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對以房產抵工程款屬“轉讓財產”,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開發產品視同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問題,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就是說,或是企業自己按公允價值確定,或是由主管稅務部門核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房屋抵頂債務應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771號)規定: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抵頂有關債務,不論是經雙方(或多方)協商決定的,還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權已發生轉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經濟利益(減少了債務),因此,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抵頂有關債務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對以房產抵工程款屬“轉讓財產”,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開發產品視同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問題,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就是說,或是企業自己按公允價值確定,或是由主管稅務部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