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征稅范圍
(一) 、混合銷售
新細則: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原細則:第五條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變化:未分別核算的,原來由國稅機關確定改為國稅與地稅機關聯合確定。
一、 征收方式
(一)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
新細則第二十八條: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2、 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原細則:第二十四條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
。ㄒ唬⿵氖仑浳锷a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ǘ⿵氖仑浳锱l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變化:工業企業銷售額由100萬元降為50萬元;商企銷售額由180萬元降為100萬元。
四、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已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的固定資產(動產類),外售時按售價與適用稅率征稅。
《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2、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注意:已使用過的未抵扣增值稅銷項的固定資產,售價低于原值不再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