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銷售使用過的物品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如低值易耗品類)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財稅[2009]9號
四、 石油企業增值稅變化
(一) 預征率變化
新規定:第十一條 油氣田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生產性勞務,應當在勞務發生地按3%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
第一條:油氣田企業在勞務發生地未設立分(子)公司但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生產性勞務的,應當在勞務發生地按6%的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關于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油氣田企業提供生產性勞務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214號)
變化點:預征率由6%降到3%。
增值稅轉型事項
第八條 油氣田企業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本辦法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建造非生產性建筑物及構筑物。
同普通企業
(三)管理上的變化。
學習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