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稅收入的復習:
(1) “不征稅收入”不屬于稅收優惠,而“免稅收入”屬于稅收優惠!安徽鞫愂杖搿保徽鞫愂杖胧侵笍男再|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免稅收入”是指屬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此條為稅收優惠的政策統一,國債收入、投資收益免稅與原來規定一致;本次新加了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屬于免稅范圍;
居民與居民企業之間的投資收益屬于免稅范圍;并將“投資于另一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的投資收益”作為限制條件。但對于“符合條件”的這一定語在條例中好像解釋的并不充分,如稅率高低問題,關聯方問題均未涉及。
(2)條例細則
第八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一定的幅度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從事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