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國稅發[2006]56號)規定,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并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虛報虧損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02號)規定,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查調減多報的年度虧損額后,當年實現獲利的,應確定其為獲利年度,按其經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或開始計算定期減免稅期;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查確定的多報的年度虧損額,沖抵其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實際少繳稅款的,應計算補繳少繳的稅款;造成推遲獲利年度及定期減免稅期的,應重新計算獲利年度及定期減免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