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質重于形式要求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次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如果企業僅僅以交晚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那么就容易導致合計信息失真,無法如實反映經濟現實。
在實務中,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并不總能完全真實的反映其實質內容。所以,會計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應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冰必須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來進行判斷,而不能僅僅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
如:企業發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雖然從法律形式來講,企業并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由于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賃期都想當長,接近于該資產的使用壽命;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企業有優先購買該資產的選擇權;在租賃期愉承租企業有權支配該資產并從中愛益等。所以肉其經濟實質來看,企業能夠控制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所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民以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視為企業 的資產,反映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上。
在比如,企業在銷售某商品的同時又與客戶簽訂了售后回購的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按照銷售的經濟實質來判斷是否應當確認銷售收入。如果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滿足了收入確認的各項條件,則銷售實現,應當確認收入;如果企業沒有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沒有滿足收入確認的各項條件,即使企業已將商品交付給購貨方,銷售也沒有實現,不應當確認收入,通常應當將售后回購的協議作為融資協議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