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后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于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即:離退休工資不繳稅,返聘工資要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