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租賃業務出租方當然要提取折舊了,租入方不用提取折舊,只要支付租賃費就可以了
融資租賃
第三章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開始日。
第十二條 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能夠取得出租人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采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承租人無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且租賃合同沒有規定利率的,應當采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第十三條 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第十四條 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后的資產余值。
第十五條 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
承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第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采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
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
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十七條 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十八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第十九條 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配。
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收入。
第二十條 出租人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擔保余值進行復核。
未擔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調整。
有證據表明未擔保余值已經減少的,應當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將由此引起的租賃投資凈額的減少,計入當期損益;以后各期根據修正后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認融資收入。
租賃投資凈額是融資租賃中最低租賃收款額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未實現融資收益之間的差額。
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值得以恢復的,應當在原已確認的損失金額內轉回,并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據修正后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認融資收入。
第二十一條 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折舊不提了,以后發生的修理費等(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能使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原先估計,或可以延長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使產品質量得到實質性的提高,或可使產品成本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其增半后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金額;除此之外,發生的后續支出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不再通過預提或待攤的方式進行攤銷。
企業應依據以下原則判斷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是屬于資本化還是費用化進行不同的處理:
1、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2、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其增計后的金額不應當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3、如果不能區分是固定資產修理還是固定資產改良,或固定資產修理和固定資產改良結合在一起,則企業應按上述原則進行判斷,其發生的后續支出應分別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或計入當期費用;
4、固定資產裝修費用如符合上述原則可予以資本化,應當在固定資產科目下單設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并在兩次裝修期間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如果在下次裝修時,該 固定資產相關的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還有余額,應將該余額一次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5、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比照上述原則處理。發生的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上述原則的可予資本化的,應在兩次裝修期間、剩余租賃期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
6、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單設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風,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