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危行業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是否可在稅前扣除的問題,是否有高手、稅局的朋友解答一下?
我的理解:上網查了一下,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對這個問題及財企[2006]478號文對此也沒有明確,但地方稅務政策對此卻有不同的處理,河北的政策是可以稅前扣除,新疆的政策是計提的不能在稅前扣除,實際使用時可以稅前扣除。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可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其發生應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且是合理的,這就是說計提的不能稅前列支,但國家出臺計提安全生產費用這一政策是當前高危行業事故頻發的背景下實施的,計提后企業是否使用,力度有多大,監督機制如何這些都是不明確的,同時會影響企業當期的經營業績,尤其是對高危行業的上市公司。如果計提的在稅前不允許扣除,就影響了企業當期的現金流,企業可能會更不愿意在安全生產方面投入,如果允許在稅前扣除,就違反了企業所得稅法,扣與不扣其實應在出臺相關文件時就予以明確,減少企業業務處理人員的納稅調整疑慮。
請高手給予指點。。。。。。。。。。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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