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所在單位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的銷售收入是在簽訂購房合同,并開具銷售發票時是確認收入,但我覺得,按照會計收入準則不太合理,因為工程未完工,成本是多少還不知道,且購房者沒有收房,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我們經理說,這樣做的目的是與稅務一致,省得年終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整,較為復雜,.且每年審計也沒提出調整意見.不知道房地產企業的同仁是在什么時侯確認房地產銷售收入的.另外提一句,房地產上市公司結算收入,我覺得就是按照會計準則,在收房后確認收人的.不知道我這種理解有沒有偏差.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朋友也給我們說說,你們是什么時候確認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