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資產新準則第五條,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第二十四條: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件的賬面價值。
這里有個問題:在后續支出時時要終止確認替換部件的賬面價值,則在購置整體設備時就應該知道該部件的價值,而且還可能采用有別于整條生產線的折舊方法(該部件的使用年限低于整條生產線的使用年限)。如果購置整體設備時沒有單獨標明部件的價值,則不適用、也無法適用準則關于終止確認其賬面價值的規定了。但是,如果購置整體設備時單獨確定了該部件的價值,根據第五條將部件確認為一項單獨的固定資產了,那么在替換關鍵部件時,到底是應作為處置固定資產處理呢,還是應該作為對整體設備的后續,對整體設備按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相關規定處理呢?
第二十四條: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件的賬面價值。
這里有個問題:在后續支出時時要終止確認替換部件的賬面價值,則在購置整體設備時就應該知道該部件的價值,而且還可能采用有別于整條生產線的折舊方法(該部件的使用年限低于整條生產線的使用年限)。如果購置整體設備時沒有單獨標明部件的價值,則不適用、也無法適用準則關于終止確認其賬面價值的規定了。但是,如果購置整體設備時單獨確定了該部件的價值,根據第五條將部件確認為一項單獨的固定資產了,那么在替換關鍵部件時,到底是應作為處置固定資產處理呢,還是應該作為對整體設備的后續,對整體設備按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相關規定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