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方面:關于某些會計科目的核算范圍,在原行業會計制度中有規定了一些具體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后,那些沒說明要改變其核算內容的科目,應仍執行原先的標準。舊制度下是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納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中核算的,執行新制度后,沒規定說要改變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的入賬科目,所以應該將此類開支仍然納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中核算。另外,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制度講解》中,也提到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要納入勞動保險費中核算。所以會計上,此類開支應該進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而不應該沖應付福利費。
稅務上:舊制度下是財稅一體,稅務標準同時體現在會計規定上。舊制度允許在會計上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進管理費用,則等于說稅務上允許扣除此類開支。執行新制度后,至今沒有文件說明此類開支不允許扣除,所以稅務上應執行舊標準,允許稅前扣除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
稅務上:舊制度下是財稅一體,稅務標準同時體現在會計規定上。舊制度允許在會計上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進管理費用,則等于說稅務上允許扣除此類開支。執行新制度后,至今沒有文件說明此類開支不允許扣除,所以稅務上應執行舊標準,允許稅前扣除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