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單位原為困難企業,欠一資產管理公司2.4億(本金1億.利息1.4億),企業去年被大企業收購,并投入巨資,企業效益大變. 同時股東與資產管理公司商談,要求資產管理公司豁免子企業原欠債務,資產管理公司考慮原債權一直不可能收回,現有機會收回一部分,遂同意以8000萬元的金額與我廠股東簽訂協議了結本項債權債務.請問: (1)在我單位財務狀況良好的情況下,該協議是否不應屬于債務重組?(2)我們領導不希望今年的利潤太高,故希望能有依據將有關利得不通過利潤表,而能直接記入資產表.求教相關處理的理由和依據. 希望各位高手提供寶貴意見!